漳州的哥投诉:“开出租车七年多了,想开务工证明却开不了”
日期:2020-11-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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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漳州市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开出租车七八年了,想在公司开务工证明,却一直开不了。”近日,漳州市区一出租车司机王先生拨打导报漳州新闻热线0596-2056315求助。
投诉:
开出租车七年多 想在公司开务工证明开不了
王先生说,他来自安徽,在漳州开出租车20年了,2013年,他和一老乡李先生合买了一辆出租车,但车主名字写的是他老乡,而他和他老乡私下写了购车协议。而该出租车挂靠在漳州市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运营。“明年,我女儿就要参加高考了,我想在公司开个务工证明,这样我女儿才能以福建考生身份参加高考,可公司却一直不给开莆田的士票。”
公司:
驾驶员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 应找劳务派遣公司
10月23日,导报记者来到漳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向导报记者出示了该公司(甲方)与车主李先生(乙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合同期间,乙方使用驾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劳务代理)。乙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须与甲方有签约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劳务代理合同)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漳州市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向导报记者提供的补充协议)
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这个合同和补充协议,公司是和车主签合同,而驾驶员是车主招聘的,是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驾驶员的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要开务工证明,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开。而王先生是车主私下聘请的,并没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这是车主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后果要由车主承担。至于王先生与车主签的购车协议,那是他们私下签的,没通过法定程序。
(的哥之漳州出租车票前办理的服务监督卡上显示,有工号,有服务单位)
不过,对此,王先生并不认同。王先生说,此前,他在该公司办理过服务监督卡,现在虽然已过期,但他现在仍在这家公司开出租车,目前已向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新的服务监督卡。“服务监督卡上都有工号,有单位,就说明我是这里的员工,假如我哪天开出租车没打表,乘客也是直接投诉到公司啊,公司说和我没关系,那我和谁有关系呢?况且我之前缴交过车辆管理费,都有收据和我的签名。”
(的哥之前缴交的管理费上有他签名)
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反驳,司机开出租车没打表被投诉,乘客投诉到公司,是因为车子是挂靠在公司的,公司接到投诉也是直接找到车主,让车主去教育驾驶员。
律师:
出租车公司与的哥属于劳动关系 有开具务工证明义务
那么,王先生与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的关系到底属不属于劳动关系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蔡惠婷律师表示,补充协议是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协议,王先生作为合同之外第三人,这协议无权约束王先生,而王先生在该公司开出租车七八年,事实上已经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蔡惠婷律师表示,根据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其已在该公司开出租车七八年,并向其缴交管理费,此前也有服务监督卡,有工号,有服务单位,目前还在该公司开出租车。其二者间已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之规定,王先生与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据此,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现王先生急需开务工证明,其有为王先生出具务工证明的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导报记者 林晓琪
编辑 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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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开出租车七年多 想在公司开务工证明开不了
王先生说,他来自安徽,在漳州开出租车20年了,2013年,他和一老乡李先生合买了一辆出租车,但车主名字写的是他老乡,而他和他老乡私下写了购车协议。而该出租车挂靠在漳州市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运营。“明年,我女儿就要参加高考了,我想在公司开个务工证明,这样我女儿才能以福建考生身份参加高考,可公司却一直不给开莆田的士票。”
公司:
驾驶员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 应找劳务派遣公司
10月23日,导报记者来到漳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向导报记者出示了该公司(甲方)与车主李先生(乙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合同期间,乙方使用驾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劳务代理)。乙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须与甲方有签约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劳务代理合同)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漳州市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向导报记者提供的补充协议)
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这个合同和补充协议,公司是和车主签合同,而驾驶员是车主招聘的,是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驾驶员的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要开务工证明,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开。而王先生是车主私下聘请的,并没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这是车主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后果要由车主承担。至于王先生与车主签的购车协议,那是他们私下签的,没通过法定程序。

(的哥之漳州出租车票前办理的服务监督卡上显示,有工号,有服务单位)
不过,对此,王先生并不认同。王先生说,此前,他在该公司办理过服务监督卡,现在虽然已过期,但他现在仍在这家公司开出租车,目前已向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新的服务监督卡。“服务监督卡上都有工号,有单位,就说明我是这里的员工,假如我哪天开出租车没打表,乘客也是直接投诉到公司啊,公司说和我没关系,那我和谁有关系呢?况且我之前缴交过车辆管理费,都有收据和我的签名。”

(的哥之前缴交的管理费上有他签名)
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反驳,司机开出租车没打表被投诉,乘客投诉到公司,是因为车子是挂靠在公司的,公司接到投诉也是直接找到车主,让车主去教育驾驶员。
律师:
出租车公司与的哥属于劳动关系 有开具务工证明义务
那么,王先生与长运出租汽车分公司的关系到底属不属于劳动关系呢?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蔡惠婷律师表示,补充协议是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协议,王先生作为合同之外第三人,这协议无权约束王先生,而王先生在该公司开出租车七八年,事实上已经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蔡惠婷律师表示,根据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其已在该公司开出租车七八年,并向其缴交管理费,此前也有服务监督卡,有工号,有服务单位,目前还在该公司开出租车。其二者间已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之规定,王先生与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据此,漳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现王先生急需开务工证明,其有为王先生出具务工证明的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导报记者 林晓琪
编辑 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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